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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5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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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有关规定再深化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不久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以下简称“执业守则”),为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性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对其会员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因此它所颁布的执业守则对于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


        基金销售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


    执业守则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基金销售有关规定的深化。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没有对基金销售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当然贯穿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原则精神,比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执业守则的精神源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基金销售问题制定的专门性行*规章,但该办法主要关注的是机构层面的销售活动,对于机构内具体销售人员的执业规范规定较少。而此次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执业守则是专门针对基金销售人员制定的行为准则。原先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针对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一些原则、要求直接成为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使得基金销售规范更加全面地覆盖基金销售机构以及销售人员个人。


    强调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执业守则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在基金销售中遵循勤勉尽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其中的投资者优先原则特别要求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并且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这体现了管理层保护投资者的良苦用心,但要在实践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可能还需要更加细致的制度规定,毕竟,销售人员作为机构的雇员,要求其超越自身和机构利益去考虑投资者利益,并不容易做到,必须要有可操作的强制性措施才可能有效约束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


    守则特别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这要求基金销售者不得使用“死缠烂打”的方法进行推介。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中,一些中介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反复向投资者推荐所谓的“原始股”,让投资者不堪其扰,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反感。因此,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做出这样的限制很有必要。


    执业守则在基金销售适用性方面也对销售人员提出了要求,要求其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这是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原则精神的体现,有助于真正落实该指导意见的要求。


    执业守则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与此同时,执业守则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点、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并且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禁止规定颇具针对性


    执业守则还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


    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三)


    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四)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五)


    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六)


    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七)


    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八)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九)


    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十)


    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十一)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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